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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处分条例细则_公务员条例实施细则

来源:互联网    时间:2023-03-17 15:17:20

1、公务员考核规定  (试行)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,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,促进勤政廉政,提高工作效能,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,根据公务员法,制定本规定。

2、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。

3、对领导成员的考核,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4、 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、注重实绩的原则,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,平时与定期相结合,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,按照规定的权限、条件、标准和程序进行。

5、 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,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,全面考核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,重点考核工作实绩。

6、  德,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、职业道德、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。

7、  能,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。

8、  勤,是指责任心、工作态度、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。

9、  绩,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、质量、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。

10、  廉,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。

11、 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。

12、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。

13、 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、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,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、专项工作检查、考勤等方式进行,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。

14、 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,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。

15、 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。

16、 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:  (一)思想政治素质高;  (二)精通业务,工作能力强;  (三)工作责任心强,勤勉尽责,工作作风好;  (四)工作实绩突出;  (五)清正廉洁。

17、 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:  (一)思想政治素质较高;  (二)熟悉业务,工作能力较强;  (三)工作责任心强,工作积极,工作作风较好;  (四)能够完成本职工作;  (五)廉洁自律。

18、 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:  (一)思想政治素质一般;  (二)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;  (三)工作责任心一般,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;  (四)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,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、质量和效率不高,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;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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